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刑初80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某,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农民,无固定居住地。2016年4月2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因本案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池某某窜至海伦市南四道街天主教堂门口附近,用先前偷来的三轮车钥匙将停放在路边的黑MD87**灰色长安牌微型车引擎打着后盗走(价值人民币6000元)。池某某连夜将被盗车辆开至绥化市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4月2日14时许,池某某发现一处民房无人居住,便用螺丝刀将门撬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在屋内盗得半桶汽油、半袋洗衣粉和一双布鞋准备离开时被返回家中的房主发现,遂将其堵在屋内后报警,接到报警后公安干警将池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车辆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池某某于2016年4月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在案发现场将其抓获。
被告人池某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己表示认罪、悔罪,所盗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恳请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池某某窜至海伦市南四道街天主教堂门口附近,用先前偷来的三轮车钥匙将停放在路边的黑MD87**灰色长安牌微型车引擎打着后盗走(价值人民币6000元)。池某某连夜将被盗车辆开至绥化市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4月2日14时许,池某某发现一处民房无人居住,便用螺丝刀将门撬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在屋内盗得半桶汽油、半袋洗衣粉和一双布鞋准备离开时被返回家中的房主发现,遂将其堵在屋内后报警,接到报警后公安干警将池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车辆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池某某于2016年4月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在案发现场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海伦市公安局到案、破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某、兰某某的陈述材料,海伦市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沈阳市公安局户口证明,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石佛寺公安派出所情况说明,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作案用车钥匙及照片,物证照片(被盗车辆),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下乡标识会用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材料,海伦市价格认证中心海价鉴字[2016]第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车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的可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亦应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属坦白。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失主。被告人池某某的从轻处罚的求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鲁明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