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526号原告朱思宇。法定代理人臧文娟。委托代理人白占玲、任艳蒙,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子琪。法定代理人胡俊莲,女,成年,系蒋子琪母亲。被告胡俊莲,女,成年。
原告朱思宇诉被告蒋子琪、胡俊莲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朱思宇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
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