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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526号

朱思宇与蒋子琪、胡俊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思宇,蒋子琪,胡俊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526号原告朱思宇。法定代理人臧文娟。委托代理人白占玲、任艳蒙,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子琪。法定代理人胡俊莲,女,成年,系蒋子琪母亲。被告胡俊莲,女,成年。

原告朱思宇诉被告蒋子琪、胡俊莲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朱思宇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

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