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5民初2133号

张晓鹏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晓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133号原告张晓鹏,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住所地登封市,(1-1)。法定代表人洪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亚会,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鹏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晓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