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刑初421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421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农民。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3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21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B×××××号轿车沿平度市三城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戈庄驻地处,与前方顺向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二车损,赵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被告人张某驾车驶离现场约300米后又返回现场等候处理,并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王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杨某达成事故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该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