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798号原告郑在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新云乡笔落村1组16号。被告陈万友,男,1985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南县西瑶乡大水沟村二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公司。住所地,会理县东街东路101号。负责人,刘天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在顺诉被告陈万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在顺于2016年6月7日以原、被告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在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汤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