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622号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恒和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被告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恒和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曾纪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