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963号原告段炼,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黄金萍,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炼起诉被告黄金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锻炼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炼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炼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炼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珵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