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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175号

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175号

原告:徐某。

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传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