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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189号

李家卓与黄初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家卓,黄初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卓,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黄初东,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壮族,现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李家卓申请执行黄初东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初东已将案件款转到本院账户,申请人李家卓已领取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