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304号原告曹爱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斌,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林,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云娥,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子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全忠,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亮,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爱军诉被告王学林、王云娥、王子河、王全忠、王学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爱军承担。
审 判 长 苑学新
人民陪审员 栾玉瑞
人民陪审员 郑瑞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