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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304号

曹爱军与王学林、王云娥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曹爱军,王学林,王云娥,王子河,王全忠,王学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304号原告曹爱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斌,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林,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云娥,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子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全忠,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亮,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爱军诉被告王学林、王云娥、王子河、王全忠、王学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爱军承担。

审 判 长  苑学新

人民陪审员  栾玉瑞

人民陪审员  郑瑞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