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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819号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荣安、罗添清、徐新全、张志成、徐森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荣安,罗添清,徐新全,张志成,徐森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819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华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市信用社员工。被告罗荣安,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罗添清,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徐新全,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志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徐森开,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荣安、罗添清、徐新全、张志成、徐森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被告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对被告罗荣安、罗添清、徐新全、张志成、徐森开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对被告罗荣安、罗添清、徐新全、张志成、徐森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游万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