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123号申请人李拥军。被申请人秦浩江。
申请人李拥军以要求与被申请人秦浩江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浩江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浩江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丁付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