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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财保123号

李拥军与秦浩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拥军,秦浩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123号申请人李拥军。被申请人秦浩江。

申请人李拥军以要求与被申请人秦浩江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浩江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浩江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丁付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