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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4068号

原告张秀梅与被告沈阳东普光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秀梅,沈阳东普光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4068号

原告:张秀梅,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东普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祥。

原告张秀梅与被告沈阳东普光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雪

代理

审判员 何       海       英

审 判 员 王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