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4068号
原告:张秀梅,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东普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祥。
原告张秀梅与被告沈阳东普光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雪
代理
审判员 何 海 英
审 判 员 王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