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执复41号

谷金云与开鲁县运城粮贸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长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胡振荣、潘志来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监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金云,巴林左旗长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鲁县运城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振荣,潘志来,潘凤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执复41号复议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谷金云,

被

申请人(被执行人):巴林左旗长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长峰,经理。

被执行人:开鲁县运城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凤玉,经理。

被执行人:胡振荣

被执行人:潘志来,

原审

被告:潘凤玉,谷金云因与开鲁县运城粮贸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长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胡振荣、潘志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谷金云不服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巴执字第02721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巴执字第02721号之一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巴执字第02721号之一执行裁定;

二、发回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乌 兰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阎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莉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