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员。委托代理人贾二举,平舆县玉皇庙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郭永录,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郭永录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1项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平国土监字(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郭永录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行政处罚,在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时,尚在被执行人法定的起诉期限内,不具备《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应予以驳回;第1项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
裁定如下:
一、驳回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国土监字(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郭永录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行政处罚申请。
二、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国土监字(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三、对平国土监字(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张俊峰
审判员 杨雅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