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1421号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曹X,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XX。被告彭XX。被告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渝B车的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杨XX。
原告刘XX与被告沈XX、彭XX、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原告刘XX的申请,于2016年5月6日裁定扣押被告沈XX驾驶被告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重型半挂牵引车。现被告彭XX与原告刘XX已达成放车协议,请求解除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彭XX与原告刘XX已达成放车协议。被告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沈XX驾驶被告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风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