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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特4号

罗仕聪、定远县龙腾良种猪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罗仕聪,定远县龙腾良种猪场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特4号

申请人:罗仕聪,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定远县龙腾良种猪场。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仓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6621625-4。

负责人:张运福,该猪场投资人。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罗仕聪、定远县龙腾良种猪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仕聪、定远县良种猪场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5月9日经定远县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定远县龙腾良种猪场赔偿罗仕聪经济损失共计1000元(壹仟元);

二、定远县龙腾良种猪场赔偿赔偿的时间及方式为2016年5月底之前现金支付;

三、本协议签订后,回民村陶庄组罗仕聪不得再因此事以任何理由找定远县龙腾良种猪场索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