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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924号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924号

原告:张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曲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