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924号
原告:张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曲芸芸 更多数据: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924号
原告:张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曲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