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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394号

深圳市兰菲科技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兰菲科技有限公司,微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兰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

上诉人深圳市兰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字第4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18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兰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