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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734号

宁波市鄞州五乡友国羊毛衫厂与宿州市协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五乡友国羊毛衫厂,宿州市协隆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734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友国羊毛衫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系杨培云个人独资企业。

负责人:杨培云。

委托代理人:朱惠,宁波市城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协隆服饰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仁和路与纬十一路交叉口处,注册号34XX35。

法定代表人:陈小方。

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友国羊毛衫厂与被告宿州市协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据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友国羊毛衫厂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宿州市协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4月28日本院联系原告,依据原告提供另一住所地送达诉讼文书,再次退回。2016年5月10日本院向原告书面通知,通知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提供被告地址的补充材料或来本院办理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手续并交纳公告费等事宜,但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通知后,迄今为止,原告未提供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也未来院办理公告有关手续。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友国羊毛衫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庆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岩岩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