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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720号

杨瑶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7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瑶,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中。辩护人王会,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74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杨瑶在沙坪坝区双碑某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单肩挎包内检查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净重0.95克,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10.22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17日、3月18日,被告人杨瑶协助公安机关分别捉获另外两名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袁某。杨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杨瑶对此无异议。被告人杨瑶的辩护人认为,杨瑶如实供述,且有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共计11.17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瑞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