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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4523号

王泽阳诉李百生、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泽阳,李百生,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4523号原告王泽阳。被告李百生。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李百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佳佳,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板桥路777号。法定代表人王利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王泽阳诉被告李百生、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泽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泽阳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吴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