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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398号之一

梁晓东与张娜娜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晓东,张娜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晓东,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张娜娜,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濉民一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娜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4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娜娜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娜娜在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账号XXXX的所有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仝传伟

审判员  王永成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