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民申3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与吴玉梅、贾延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吴玉梅,贾延顺,陈改英,贾薪豫,贾智博,江书建,位红卫,田维义,河南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南阳市隆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申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154号,组织机构代码87635018-7。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玉梅,系贾亚涛之妻。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延顺,系贾亚涛之父。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改英。系贾亚涛之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薪豫。系贾亚涛之。

法定代理人:吴玉梅,系贾薪豫之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智博。系贾亚涛之子。

法定代理人:吴玉梅,系贾智博之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书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位红卫。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维义。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现更名为河南天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2961228-X。

负责人:朱建林,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隆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现更名为河南天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2961228-X。

负责人:朱建林,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黄河路中段(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7086846-3。

负责人:范学良,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玉梅、贾延顺、陈改英、贾薪豫、贾智博、位卫红、田维义、江书建、河南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南阳市隆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少民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江书建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申请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二)事故发生时,死者父母不满60岁,不应当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应当适用农村标准;(三)本事故所引发的多起诉讼应合并审理。据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并改判。被申请人江书建提交意见称: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江书建驾驶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志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属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据此,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10月10日6时,江书建驾驶河南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所有的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R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该挂车为南阳市隆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所有)沿合肥绕城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下行线69Km+800m附近,尾随碰撞位红卫驾驶田维义所有的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后贾亚涛驾驶的豫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又尾随碰撞江书建驾驶的豫R(豫R)号车,造成贾亚涛及豫N号车乘坐人闫欢欢死亡、江书建及豫R号车乘坐人李永军受伤。该起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亚涛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江书建、位红卫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闫欢欢、李永军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各责任人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并未明确认定江书建存在准驾车型与事故车辆不符的情形,即使江书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与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亦无因果关系,故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对于贾亚涛的父母贾延顺、陈改英在本案发生时虽不满60周岁,但贾延顺、陈改英在原审已提交证据证明二人需要贾亚涛赡养的事实,故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承担贾延顺、陈改英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赵苏元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