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554号
原告:朱香珠,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英,农民。
被告:陈津强,经商。
被告:金银园,经商。
原告朱香珠诉被告陈津强、金银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香珠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香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香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