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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彭树昌与被执行人付连庆、赵光辉民民间借贷纠纷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树昌,付连庆,赵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彭树昌,男,1962年1月2月出生,汉族,松原市人,油田工人,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付连庆,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松原市人,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赵光辉,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松原市人,个体,现住宁江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568号调解,调节内容如下:被告付连庆、赵光辉于2015年11月1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彭树昌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支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承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余款于年底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568号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