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郑洪武,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代俊武,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598号调解,内容如下:被告代俊武于2016年一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洪武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788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