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1**民初3934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蒋某某,女,汉族,1958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卫珊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