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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0109民初3934号

余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1**民初3934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蒋某某,女,汉族,1958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卫珊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