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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6824号

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与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8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元峰。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工业区0公里东。

法定代表人:陈思。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