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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234号

张炜与赵顷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炜,赵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张炜。被执行人赵顷成。申请执行人张炜与被执行人赵顷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顷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炜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顷成偿还加工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衡水安平网都支行账号为04×××88内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祝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