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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21民初786号

原告某某联社与被告孙某某、孙某甲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联社,孙某某,孙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1民初786号原告某某联社。委托代理人白光,系该社法律事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艳明,系该社泡子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某某联社诉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某甲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光、韩艳明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孙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从原告下属单位第三营销中心贷款1笔,本金1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4月28日,用途为收购杂粮,年利率10.5%,并用其自己名下位于泡子镇泡子村的房产和孙某甲名下的位于泡子镇泡子村的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截止2016年3月12日,被告共偿还贷款利息5.979168万元。贷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派人清收,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由于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2014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孙某某所签的借款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孙某某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截止2016年3月12日所欠利息18.564585万元,本息合计118.564585万元及延付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孙某某提供的位于泡子镇泡子村的房产和孙某甲提供的位于泡子镇泡子村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二被告确实从原告处贷款了,但是钱没有使着,原泡子信用社的主任李某某给二被告打了欠条,贷款均被李某某使用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孙某某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孙某某贷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为10.5%,借款期限从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同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两份,用孙某某名下位于泡子镇泡子村的房产和孙某甲名下位于泡子镇泡子村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告孙某某发放该笔贷款。另查明,截止到2016年3月12日,被告给付原告利息5.979168万元,尚欠原告本金100万元,利息18.564585万元,本息合计118.564585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两份、贷款发放凭证、已还利息明细表一份、尚欠本金利息明细表一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并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将款项给付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某、孙某甲以其所有的位于泡子镇泡子村的房产,为上述贷款作抵押,该抵押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二被告提出所借款项没有使用,均借给原泡子信用社的主任李某某使用了的辩解意见,因二被告借款之后将钱转借他人,并不能成为其不偿还原告借款的理由,故对二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孙某某2014年4月29日所签的借款合同有效,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100万元,利息18.564585万元(截止到2016年3月12日),从2016年3月13日开始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

二、原告对被告孙某某提供的位于泡子镇泡子村的房产和孙某甲提供的位于泡子镇泡子村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给付款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万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淑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