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张建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青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青银行存款4773.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胜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