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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执463号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建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张建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青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青银行存款4773.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胜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