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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4执204号

吴嘉林与李元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嘉林,李元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吴嘉林。被执行人李元军。关于吴嘉林申请执行李元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24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嘉林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李元军赔偿申请人吴嘉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8080.00元;执行费471元由被执行人李元军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李元军与申请人吴嘉林达成协议,由吴嘉林一次性赔偿李元军后期治疗费、残疾辅助用具费44316.00元(保险公司支付吴嘉林3916元,吴嘉林支付5000元)。该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4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永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雷志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