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433号原告舒欢,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马远志,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建年,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建设社区东方。被告蔡小珩,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舒欢诉被告黄强、蔡小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欢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逄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