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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433号

舒欢与黄强,蔡小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舒欢,黄强,蔡小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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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433号原告舒欢,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马远志,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建年,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建设社区东方。被告蔡小珩,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舒欢诉被告黄强、蔡小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欢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逄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