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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512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51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7日以与被告杨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海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 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