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768号
原告:潘瑛。
委托代理人:陈新萍。
被告:陕西德胜体育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6号3幢1单元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张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瑛与被告陕西德胜体育运动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瑛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维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