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72民初480号

林永国与谭忠太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永国,谭忠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480号

原告:林永国,男,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董春莲,女,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程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忠太,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国诉被告谭忠太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国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国撤回对被告谭忠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