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480号
原告:林永国,男,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董春莲,女,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程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忠太,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国诉被告谭忠太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国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国撤回对被告谭忠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