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9)周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