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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325号

黄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波,张明亮,赖家清,田中军,田中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25号申请人黄波,男,汉族,1963年0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向往,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明亮,男,汉族,1969年05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赖家清,女,汉族,1967年0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田中军,男,汉族,1973年0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田中兴,男性,汉族,1970年02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黄波与被申请保全人张明亮、赖家清、田中军、田中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秋容以其与被申请人汪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