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与被执行人肖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2)沅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于2016年6月7日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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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与被执行人肖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与被执行人肖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2)沅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于2016年6月7日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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