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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90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郭玉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玉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康,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廷春,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靓伟,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州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蔡知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彬,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玉康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38号民事判决,郭玉康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郭玉康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玉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玉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1681元,由上诉人郭玉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颜 菲

代理

审判员  黄春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天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