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81民初118号原告韩朝芳,女,汉族,住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身份证号码:×××3948。被告黄家欣,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身份证号码:×××1011。
原告韩朝芳诉被告黄家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6日中午,原告用手机通过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转款给客户时,不慎发错了帐号,将应付给他人的11400元误转给了被告黄家欣(开户行:交通银行,帐号:62×××73)要求被告把这11400元返还给原告。开始,被告说查实后汇还给原告,后来连电话也不接(被告把原告的电话号码加黑了)。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1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韩朝芳起诉被告黄家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查明,交通银行广州沿江路支行和交通银行广州南方茶市支行出具的两份交易记录资料,载明开户姓名黄家欣(交通银行帐号:62×××73)身份证号码与本案被告虽属同一姓名,但其身份证号码不相同。本案原告韩朝芳提供的被告黄家欣信息不准确,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朝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辉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文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