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859号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同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凌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诉被告王凌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王凌峰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凌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昭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