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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7086号

与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罗兰,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086号原告罗兰,女,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21-2#。负责人叶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兰与被告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兰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罗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兰负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