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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刑初429号

易建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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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42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桂友、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易某某先后三次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某某”小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砸窗进入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共计价���597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该小区某某栋被害人杨某某别墅内,将价值400元的64G苹果一代平板电脑一台、价值500元的16G苹果二代平板电脑一台和灰黑色的背包一个、索尼牌口袋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案发后已追回两台平板电脑及背包发还了被害人。2.2015年6月7日18时19分许,被告人易某某到该小区被害人重庆某某公司办公室,将该公司保存在抽屉内的价值45000元的新世纪提货卡50张盗走,销赃获得赃款43000余元。3.2016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该小区被害人杨某某别墅,将储藏室内价值13800元的茅台白酒15瓶盗走,销赃获得赃款9800余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并扣押了现金4400元及作案工具,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追回的电脑、扣���的作案工具等物证;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某某公司报案材料、“某某”小区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易某某建设银行卡查询等书证;证人吴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DNA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5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易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13800元,赔偿被害单位重庆某某公司损失45000元(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已扣押赃款4400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套一副、开锁工具一套、铁锤一把予以没收(依法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倪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