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956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董 明
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956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董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