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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5725号

吴晨晖与沈阳东润(桃山)酒业有限公司、李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晨晖,沈阳东润(桃山)酒业有限公司,李淑芳,樊佳,李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5725号

原告:吴晨晖,1969年11月16日。

委托代理人:林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润(桃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孟家乡桃山村。

法定代表人:沈利宝,董事长。

被告:李淑芳,1961年12月27日。

被告:樊佳。

被告:李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晨晖诉被告沈阳东润(桃山)酒业有限公司、李淑芳、樊佳、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晨晖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成波

人民陪审员  王吉中

人民陪审员  施筱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郑小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