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1678号原告计某。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原告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峰、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打骂原告。为此,原告被迫辞去工作,搬出双方居住地,分居两地。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和好,仍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原、被告离婚;
二、离婚后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居住地。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一直都蛮好的,被告没有打骂过原告,不同意离婚。因原告想要将位于太仓市娄东街道凤莲二园8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到原、被告名下,而被告希望等到双方结婚满十年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为此于2014年9月5日搬离被告家,至今未归。原告刚搬出去的时候,原、被告每天都电话联系的,2015年5月被告至原告单位去接原告,但原告不愿意回家。2015年6月,原告辞职,并将被告的电话拉黑,被告无法与原告联系。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曾于2015年10月至原告父亲家中去接原告,知道原告住在其哥哥家,被告又打电话给原告哥哥要求将原告接回。关于财产方面,原告2015年3月10日从股票账户里领掉70000元,要求平均分割;2015年3月,被告为了还王永新的钱,向被告侄女借了25000元,要求共同分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通过交友网站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经济问题及原告提出被告时常打骂原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9月5日起搬离被告家。2015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5)太城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逾10年,双方间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完整。对于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现原告虽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仍希望与原告和好,且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仍至原告父亲住处希望接原告回家,以自己的行动表明愿意与原告和好。希望原告给予被告多一些宽容,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包容,互谅互让,增强沟通与交流,则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邵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