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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行审396号

396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市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39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田晓燕,所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发[2015]-1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5月起擅自占用原西安市未央区贾家村农用土地建设西安市公共卫生综合楼项目,建筑面积约14971平方米,经申请执行人现场测量,实际占地5亩(3333.3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5]-1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1、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被执行人处10万元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后,其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第二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该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5]-1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

审判员  畅筱婧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博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