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687号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鼎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镇宁路61号。法定代理人李聚水,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梁爱铃。被执行人王楠。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井陉县上安镇下安爱玲建材厂,住所地:井陉县上安镇下安村。法定代表人梁爱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008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担保费33366.66元及代偿款利息57406.2元(本金717577.5元,期间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3日31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26.65元,共计100201.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爱玲、王楠、王强、井陉县上安镇下安爱玲建材厂的银行存款100201.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欣 来自